5.4 市政基础设施


5.4.1 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市政基础设施改善应保证历史建筑、其他既有建筑和管线的安全,按照先地下、后地上的顺序统筹安排。
5.4.2 过境市政工程管线不应穿越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。
5.4.3 市政场站选址应避让历史建筑、古树名木等,并应采用小型化的市政站点设施,与历史风貌协调。
5.4.4 市政工程管线应优先采用地下敷设方式,因受条件限制确需采用架空或沿墙敷设方式的,应进行隐蔽和美化处理,并应符合历史风貌保护要求。
5.4.5 在狭窄地段敷设管线,无法满足相关规范的安全间距要求时,应采用新材料、新工艺等变通的工程措施,满足管线安全运营管理要求。
5.4.6 必要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置,应优先利用既有建筑进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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